内蒙古霍林郭勒: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落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在该市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仅耗时15分钟。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承办检察官发现,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为此,承办检察官联系了值班律师到场为杨某某提供法律咨询,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后果,提出了精准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值班律师共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据悉,2019年该院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171件181人,占起诉案件总人数的62.41%,目前一审已判决156件164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156人,采纳量刑建议率95.12%,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 (通讯员:孙婷婷)
(编辑:鑫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