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宜兴某论坛上出现了一则名为《寻人启事》帖子,公布了市民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帖子内容显示,王某为某保险公司主任,4月2日骗取保险费3万元,发帖者请求网友帮助寻找王某并许以重谢。几个小时过后,这则帖子有了上千人次的浏览量,王某的同事、朋友、客户看到后纷纷将此事告知王某,甚至有部分从王某手里购买保险的客户找到王某要求退保,王某这才知道自己成了一个“网络红人”。
通过对帖子内容的阅读和电话求证,王某明确这个发帖人正是与自己有借款纠纷的马某。2017年4月,王某曾向马某借款3万元,其后马某多次催促其归还借款,并到其任职公司上门讨要,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马某在网上发布了帖子,并将王某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事情发生后,王某一边和自己的客户解释,一边与该论坛沟通要求删帖,但论坛只对该则帖子进行了打码处理。王某一气之下将发布帖子的马某和某论坛运营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帖子;向其书面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损失、鉴定费用共计50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论坛主动删除了这则帖子。
庭审中,马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王某的名誉。马某称,王某先是向她推销保险产品,她没有同意,在此情况下,王某以高利息的名义骗取其信任,向其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另外,其借款后了解到王某债务很多,她多次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一直回避,无奈之下才在论坛上发布寻人启事。她只是在用词上欠妥,后来帖子也打码,对王某并没有造成损害。
论坛的运营公司认为,论坛的所有帖子均是由注册用户免费发布,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发布用户与论坛的注册协议,由发布的用户自己承担责任。公司在发现涉案帖子后,考虑到帖子中涉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与电话号码,已经对帖子进行了隐名打码处理,将电话号码后四位隐去,对身份证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头像做了打码隐名,别人无法从该帖子的信息得知是王某本人。且公司在网站上有公示的方式告知用户删帖的具体要求,但王某在起诉前并未向公司发出任何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而是公司在接到诉状后立即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删除。因此运营公司表示其已经尽到应有的义务,未对王某构成侵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发帖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某论坛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针对马某的行为,马某在论坛上发帖称王某骗取保险费3万元,而实际上该3万元系王某向马某所借的借款,马某手中亦持有借条,马某的言辞确有不当,属于捏造事实,对王某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马某擅自在论坛上公布了王某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已构成对王某名誉的侵犯。
针对论坛的运营公司,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马某于5月在某论坛发布帖子,当天王某致电该论坛,论坛已对帖子做了打码处理,采取了必要措施。本案诉讼过程中,该论坛又主动将帖子删除,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综上,宜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王某道歉,并将道歉书发布在某论坛,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马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公证费800元;二、驳回王某对某论坛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催款,例如向法院起诉、发送律师函等,不能因目的的正当性而忽略手段的合法性。像本案中的马某,手中明明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条,但马某不通过正常途径催款,而是在论坛发帖虚构、捏造王某骗保的事实,肆意散播,只为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最终自己成了被告,被法院判决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现了越来越多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一并起诉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实施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网络平台)。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被侵权人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如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需要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