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日,国内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就将正式实施。毫无疑问,《新办法》将给整个汽车市场带来较大影响;不过,《新办法》公布虽已有些时日,但如何理解,仍为不少人费解。为此,在《新办法》实施的前夕,小编分享些看法,以供参考。
众所周知,汽车销售(服务)的利益相关者大抵包括汽车消费者、汽车经销商/服务商、汽车厂商,而《新办法》可谓影响到了参与汽车销售(服务)的各方。
消费者买车、维修时获取的信息可更透明,加价买车可能会被抑制。
在《新办法》中,“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事实上,在以往具备售后服务的汽车经销商也会在店内标注配件、售后服务的相关收费标准;但大家应该也注意到,店内在售的汽车却不一定有明示售价,或者明示售价的多为有一定促销活动的车型,再或者有明示售价的车型也往往与汽车厂商给出的指导价不完全相符。所以,一般消费者到店看车是较难搞清车的实际售价的,而原因不言而喻。
那么,在《新办法》实施、汽车销售信息相对透明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加价买车会被抑制吗?从《新办法》的规定来看,其出发点的确是在抑制加价卖车的行为,但并不足够直接。注意《新办法》的用词是“以适当形式明示”新车售价,显然,其并没有明说汽车经销商明示的售价就一定是汽车厂商规定的指导价。不过,《新办法》又提出“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这意味着以往汽车经销商为便于管理不同区域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的手段将不存在,透露出的信号是《新办法》希望引导公开公正的市场行为;由此,当消费者可异地提车、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各地同品牌经销商之间或许贸然明示较高价格的行为会减少,从而可能间接抑制加价的行为。
《新办法》中,利好汽车消费者的还不止于此。其一,明确经销商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相关随车凭证和文件,以往经销商将新车抵押给银行造成消费者迟迟无法上牌的现象将可规避;其二,明确“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这意味着以往服务商打着卖原厂配件的幌子实则卖副厂件的套路将不好使;其三,明确“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消费者将在此无需受制于经销商。
经销商拥有更大自主经营权的可能性加大。
客观来讲,以往汽车厂商和经销商之间因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导致二者的关系并不平等,汽车厂商往往可以下达营销政策的指令来协同管理经销商。此前,上汽奥迪事件,就已清楚地反映出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不对等的关系。
《新办法》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说法,比如汽车厂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即表明汽车厂商不能硬性要求经销商执行现有的4S店模式;也不得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产品配额,意味着以往汽车厂商强制分配不畅销车型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得指定推广的服务商,由此涉及营销推广时,经销商的自主权可更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销商可以完全脱离汽车厂商的管理,在市场逐利行为的指引下,汽车厂商是可以通过签署授权合同或制订年度商务政策加以引导;由此,《新办法》体现出引导汽车销售更向市场化转变的意图。
汽车厂商的表面话语权在减少,需要更高明的营销手法、更有竞争力的产品争夺市场。
整体来看,《新办法》似乎对汽车厂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一些与经销商的利益分配上,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说法,似乎较既有利益而言,于汽车厂商利好不多。
不过,国内汽车市场发展这么多年,也需要向着更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营造更公平、更公开的市场环境;况且,《新办法》也给汽车厂商留出了一些空间。另外,汽车厂商、经销商、消费者三者本是鱼水关系,更融洽才能更活跃。
7月1日来了,小编期待看到更加精彩的汽车市场。
(编辑: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