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表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发挥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次清理工作将贯彻执行《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努力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面对大量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孟富强介绍,根据立法原则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我省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七种情形包括: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未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不适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未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与国家和省有关现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不适应本省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据了解,2010年我省曾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共废止《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等34件,宣布《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行条例》等8件失效。之后,又废止了14件省政府规章。目前,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共计230件。去年,我省还对2012年以前公布的近3.1万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其中废止1.8万件、修改2600余件。
本次清理工作,我省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对各自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意见。属于规章的,依照立法程序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送审报告直接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审查,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其中,需要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会签和征求意见。规章清理报告和保留、修改、废止意见等要于2017年6月底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各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等要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