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门生意,已成产业--对"钓鱼者"来说,每钓一辆,酬劳200,按周结账;对于被钓的鱼来说,笔录提前做好,签字画押就成,交了罚金走人。
在这种"钓鱼执法(罚)"的游戏中,明显呈现出"傻子太多、骗子不够"的倾向。2016年7月,山东某电视台曾就此做过报道。在该电视报道中,平度市同安花苑小区的门卫大叔介绍说:最近半个多月,平度市交通局的执法人员简直天天都在这里蹲点等待,而且从未空手而归。这也就难怪当地交通部门"钓鱼"人员不够,竟然明码标价地与社会人员联手合谋。
案件的是非,交给司法去头疼。但"钓鱼网约车"事件本身,却透露出某种悖逆法治逻辑的陈腐之味。有几个问题,令人如芒在背:第一,平度交通部门和所谓"社会人员"究竟是什么关系?且不说什么样的社会人员闲散到可以替交通局"打短工",想问一句的是,这种分肥式的雇佣关系,合法合规吗?社会人员当然没有执法权,却在"钓鱼"的过程中承担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不仅诱人上当、还使出花式套路,成为交通执法的"前哨"--如此让渡公权的作为,恐怕比"临时工执法"更为恶劣。
第二,平度交通部门"钓鱼执法"之时,当属网约车属地新政博弈之期。从最终版的青岛网约车细则来看,据说"最终删除了轴距、扭矩、行李箱容积要求,还取消了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的里程限制"。换言之,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也深谙一个道理:网约车是大势所趋,不是大恶所集。更何况,无论是解决居民出行难题,抑或是顺应新经济形态之需,也实在没必要对网约车痛下杀手。有必要追问的是,当初大面积"钓鱼执法"网约车,究竟是谁的主意、监管部门知情吗?
退一万步说,"钓鱼执法"即便在英美法系中,也都是危险的"执法圈套",都可以成为当事人无罪免责的正当理由。这些年,在全面法治的逻辑之下,地方执法部门"钓鱼执法"事件,简直到了过街老鼠的地步。道理很简单:所谓"钓鱼"与构陷之间,并未有清晰的界限,稍不留神,执法者就成了犯法者。何况,山东平度交通部门的"钓鱼执法"中,执掌"鱼竿"的还是可疑的"社会人员"。
在网约车新政未出的当口,地方交通部门急吼吼"钓鱼"执罚,其间所暴露的心态与作为,恐怕不单单是个法理纠结那么简单。我们当记得那些未曾走远的事件:2009年10月,河南商丘人孙中界因遭遇钓鱼执法,断指证清白;2016年7月,湖南蓝山县60岁的陈作雄因被"钓鱼执法"吊死在运管所……前车之鉴并不少,而在管理网约车这个公共议题上,少数地方部门执法违法式暴戾思路,是该被究责并禁锢在法治框架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