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记者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获悉,济南市等5市被命名为"山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沂源县等12个县(市、区)被命名为"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
自201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山东省食安委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试点。通过创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部门协作配合明显增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有了进一步提升。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验收细则(2016)》,山东省食安办组织对首批5市13县(市、区)进行了群众满意度调查、现场检查、部门联合复核评价和社会公示。其中,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5个市,沂源县、高青县、滕州市、广饶县、邹城市、新泰市、五莲县、兰山区、禹城市、冠县、博兴县、鄄城县等12个县(市、区)整体水平达到验收合格要求。下一步,省食安委将向国务院食安办申报济南等5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申请进行国家验收。
另据了解,为深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创建,规范创建组织管理工作,日前省食安委印发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突出管理创新。明确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市、区)创建期为2年,验收通过后实行3年一复查。对通过验收的各市、县,要求其每年开展自查,省里每年随机抽查。对出现问题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采取约谈、通报、要求限期整改等措施,加强事后管理,督促各市、县持续保持创建状态,巩固创建成果。
二是建立摘牌机制。《办法》规定,已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先进市、县,如出现发生重大、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创建工作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连续2年未通过复查等情形的,撤销命名,予以摘牌。
三是强调发挥社会评价作用。明确规定由社会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工作绩效评估,做到创建的底线必须达到70%以上的群众满意率,切实体现"群众说了算、不搞花架子"的创建原则。
四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办法》严格验收标准,同时鼓励各地制定比国家和省更高、更严、更细的创建标准,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深化、细化创建工作。(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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