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读机预装有声读物,是增值服务还是侵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郭燕 张凌辰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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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松江区法院:未经权利人许可,构成侵犯著作权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郭燕 通讯员 张凌辰)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一些网店在销售复读机时,提供预装“独家资料”等服务,没想到竟涉及侵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某数码公司在网购平台上开设专卖店,销售复读机等数码产品。该网店声称购买复读机可以免费预装“独家资料”,并提供了可预装音频清单。

某文化公司是知名品牌“某某讲故事”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某某讲历史”系列音频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并通过原文字作品权利人授权,获得文字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该文化公司发现,某数码公司提供可预装的音频清单中,竟然包含了十余部“某某讲历史”系列音频。经公证,某文化公司购买了某数码公司店铺内的复读机,打开后,播放的内容与其享有权利的“某某讲历史”系列音频完全一致。

该文化公司认为,某数码公司在其销售的复读机中违法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的录音制品的播放,侵犯了自身对涉案音频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数码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某数码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复读机,根据买家要求下载了相关音频,并没有刻意宣传和安装相关音频,不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并向原告出具了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预装涉案作品的复读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审理中原告确认侵权商品链接已经删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赔礼道歉声明,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作品的数量、点击量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映雪)


复读机预装有声读物,是增值服务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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