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征求《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意见稿》)修订意见。
《意见稿》将“首期住宅工程”的表述更新为“第一批申请预售的工程”,删去“首期住宅不得超建设总量50%”的内容。同时提及,未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首期住宅。
在优化措施方面,居住项目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对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房企可书面承诺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住建部门核发预售证。
《意见稿》明确申请规范。在此番征集意见中,不再提出“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最低申报规模应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而是提出,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包含2栋以上(含2栋)独立楼栋,以及不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由裙楼相连的2栋以上(含2栋)塔楼,在各楼栋、塔楼相对独立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企可就各单独楼栋、塔楼和裙楼(含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分别申报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
(编辑:月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