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商家获取消费者信息须取得明确同意
消费者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扫码点餐”时,餐厅擅自提取以上信息是否违法?
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名消费者在火锅店就餐时被要求扫码点餐,消费者认为该店获取的诸如手机号、生日、姓名、通讯录等信息与餐饮消费无关,商家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法院审理后,判决火锅店停止侵权。
针对此类“扫码点餐”问题,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认为,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点餐方式,商家获取消费者信息须取得明确同意。
关注公众号才能点餐 消费者起诉侵权获法院支持
罗某到德阳市区某火锅店就餐,服务员告知必须关注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否则无法提供服务。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服务员拒绝。
为使服务继续,服务员未经同意使用罗某手机关注了该店的微信公众号操作点餐。在进入“德阳×××火锅”微信公众号时,页面提示“德阳×××火锅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虽然有“拒绝”“允许”两个选项,但只能点击“允许”后才能点餐。
罗某认为,该火锅店收集个人信息,此行为既不合法也不正当,更无必要,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故诉至德阳旌阳区法院,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而该火锅店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到火锅店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火锅店公众号强制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违反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法律规定,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
旌阳区法院判决火锅店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获取的罗某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识别个人信息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彭诗文介绍,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个人信息的界定实际上有两条路径,一为“识别”,二为“关联”。
识别路径是从信息到个人,即通过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即使将几种信息结合在一起,除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无法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此时,该信息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是从个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个人,知晓“关于”该个人的进一步信息。能够关联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为前提,其作用是丰富既定个人既有的人格图像,使他人知晓更多关于该个人的情况。原告在被告处用餐,用微信扫码,原告为已知既定个人,餐厅通过提取信息知晓了原告的微信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该信息为原告个人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消费者本人在现场,扫码点餐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关联路径识别了个人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应予保护。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点餐方式 商家获取消费者信息须取得同意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认为,餐厅扫码点餐实际上涉及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是否侵犯个人隐私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拥有自主选择权,纸质菜单点餐、柜台点餐、扫码点餐等均可选择,商家不得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
而关于“扫码点餐”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郭小明认为这并不绝对,需要从“消费者授权同意”和“商家严格保护和管理所获取的信息”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需要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商家必须取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如果消费者同意通过这种方式点餐,并且也同意获取包括头像、昵称、电话号码等信息时,商家则不能算作侵权。”郭小明说。
此外,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内容时,是否正当合法、必要,也是其是否侵权需要考量的问题之一。
(编辑:月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