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一男子盗伐刺槐386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来源:西部网宝鸡记者 鲁鹏飞 通讯员 葛文斌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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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男子伙同他人盗伐水库旁的林木牟利。近日,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西部网宝鸡讯 (记者 鲁鹏飞 通讯员 葛文斌)男子伙同他人盗伐水库旁的林木牟利。近日,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谎称陇县天成镇铁塬村黄家沟水库西侧的刺槐林为自己所有,与王某某商议砍伐并出售。

2021年1月1日,姜某某联系王某某雇佣贾某某砍伐林木,三人将属铁塬村一组闫某某等9户村民所有的该刺槐林砍伐,并于1月3日销往外地。王某某支付人工费用后,通过微信给姜某某转账800元钱。经现场勘查,被盗伐刺槐共386株,盗伐蓄积量10.3936m³。

经审查,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盗伐林木罪,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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