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阿姨与阎某1998年结婚,陶阿姨是再婚,居住在公公承租在大连市中山区东港商务区的一套房子里,阎某身体不好,公公、婆婆的赡养责任就全落在陶阿姨一人身上。
阎某的几个哥哥同意父亲租住的房子由阎某承租,还特意进行了公证。陶阿姨的公公和婆婆先后于2008年因病去世,后来陶阿姨的丈夫阎某也去世了。2019年,陶阿姨居住的房子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因为房子的承租人是陶阿姨的公公,而公公、婆婆及自己的丈夫阎某都因病去世,陶阿姨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公公承租的房子产权证办理在自己的名下。陶阿姨所在的社区为她开具了证明,证明陶阿姨在公公承租的这所房子里居住,一直照顾公公、婆婆。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公承租的房子产权证办理到陶阿姨名下。
阎某的几个哥哥得知自己父亲留下的房子让儿媳继承了,便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将父亲承租的房产办理到儿媳陶阿姨名下的判决。理由是阎某生前曾经写过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子,我分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几个哥哥平分”。
由于陶阿姨是一名老年人,生活困难,没有法律知识,且诉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代理她出庭应诉。
陶阿姨一方认为,阎某所写遗嘱无效,因为涉案房屋是阎某父亲承租的公房,并非阎某名下的产权房,阎某无权处分。陶阿姨一直居住在公公承租的房子里,对公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依照规定,阎某去世后,其可以继续承租公公留下的这所住房。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某所写遗嘱中没有明确“房子“的具体位置,如果是阎某父亲承租的房子,亦无权处分。故阎某的几个哥哥向法院起诉按照继承纠纷处理其父亲的承租房无法律依据。
今年7月30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阎某的几个哥哥的起诉。
法律解析:法律援助律师王金海、梁照强说,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涉及的阎某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阎某的父亲只有承租权,而无处分权,故阎某的遗嘱涉及其父亲的承租房是无效的。而陶阿姨对阎某的父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在阎某因病去世后,其有权继续承租。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单位将涉案房屋由陶阿姨办理产权是正确的。(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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