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正式宣告个人破产。根据法院裁定,梁先生夫妇需在三年内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借款本金,免去所有利息。除了基本生活费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若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这是我国境内首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从无到有,开始进入司法运行阶段,其探索与尝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只有企业破产法,曾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事实上,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增长,由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长期缺失,没有个人破产法保护的经营者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并以个人财产承担着所有的债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为健全破产制度,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个人破产试点立法,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其实,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欠债不还,而是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让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上“重生”的机会。在“个人破产”案中,法院既要通过个人申报、上门调查、多方核实等手段权衡负债者的真实承受能力,也要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只有那些诚实守信的创业者,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对行为不端的欠债人和妄图逃脱债务的“老赖”,个人破产法也明确地将其挡在制度的门坎之外,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通过实施个人破产,对债权人来说,无需再费尽心力、用尽手段追债追偿,可以通过破产申请,将还债压力纳入法治范围。对债务人来说,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避免了被追讨的压力以及诉讼之苦,于精神层面是极大的救济。债务人能够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对众多市场主体而言,消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可以调动创业积极性,更大激发个人创造力。同时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和谐社会氛围。
个人破产首案标志着个人破产法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填补了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的空缺,也倒逼金融体系信贷风险规则的及时调整, 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与营商环境优化改善。通过以案释法,增加了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信心,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推广积累了宝贵经验,也让更多的人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法律会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个人重新开始、重建信用的机会。
(编辑: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