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8月份,山西长治的陈光经中间人介绍,答应帮王峰前往北京卖一块玉佩。2020年8月12日晚,陈光找了周林、吴韦、郑晓三人在太原一家酒店商量抢走王峰的玉佩,自行变卖。他们决定使用药物将王峰迷晕,这样就可以在没反抗的情况下,拿走王峰佩戴在脖子上的玉佩挂坠。
8月13日下午,郑晓和周林从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取回氯硝西泮片一盒,该药有强烈的催眠作用,共20片,为了试验效果,还由周林试吃了5片。周林将剩余的15片溶水后装入事先准备的四个小玻璃瓶中。
8月13日晚,王峰与陈光4人在太原火车站会合,一同乘火车前往北京卖玉。郑晓在上车前反悔,借故没有进站上车,并悄悄将周林包里所装的三瓶药拿走扔掉。开车后不久,郑晓和陈光等人微信聊天时,发现还有一瓶药被他们携带上车,试图劝阻三人抢劫,但未果。
8月14日凌晨,陈光将药液倒入纸杯加水后,给王峰喝下。药效起作用之后,王峰昏睡过去,陈光便用指甲刀将王峰脖子上玉佩的绳子剪断,拿走玉佩,在白涧站下车逃跑。
2020年8月16日、17日,陈光四人先后被太原铁路公安抓获。
经鉴定,被抢玉佩为岫玉挂坠,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1年4月19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陈光、周林、吴韦、郑晓经过预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营中的旅客列车上,使用药物手段致被害人昏睡,在被害人不知且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系共同犯罪,陈光属于犯罪的组织召集者和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林积极参与了犯罪预谋并具体实施抢劫财物行为,系主犯,但地位和作用小于陈光;被告人吴韦参与犯罪预谋并实施望风等配合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晓参与犯罪预谋并提供犯罪使用的药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陈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林、吴韦、郑晓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晓丢弃部分药品并劝阻同案犯,且其未登乘火车参与抢劫财物的实行行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综合极目新闻、裁判文书网
原标题:《山西4男子火车上用指甲刀劫走价值百元的玉佩,结果被判十年》
编辑: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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