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记者摄影家湖北讯:根据蕲春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统一安排,6月11日上午,县公安局组织召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题宣讲会。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丰洪波作专题宣讲,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缪博文主持会议。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21家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乡镇办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认真阅读并签订了《蕲春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会议还发放了“三个规定”学习白皮书,供与会人员会后自学。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力制度保障。为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求,全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有违反,办案人员将如实记录在案,同时也请您相信,公安机关将坚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办案纪律,恪守廉洁底线,维护司法权威,规范司法行为,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值班编辑: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