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某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金州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保全企业的正常运行等情况,积极与医保中心沟通协调,通过变换冻结方式,实现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金州区法院在审理谢某某与某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谢某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医保中心的医保结算款80万元,并向医保中心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医保中心按照现有操作程序,只能将某医院有限公司的医保结算业务予以停止。由于停止医保结算业务,约130万元医保款项无法进行正常结算,影响了住院患者的报销结算及医院的正常运行,为此某医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措施。金州区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审查,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扩大保全措施对住院患者的影响,金州区法院积极与医保中心沟通协调,是否可以仅冻结80万元款项,不停止结算业务。受现有操作程序限制,想要冻结款项又不停止结算业务,只能将款项先行转出。为确保80万元标的处于法院可控之下,金州区法院先行指定某银行账户作为款项存储账户,并予以冻结,同时立即解除对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医保中心的医保结算款的冻结,医保中心即时为该公司开通了医保结算业务。在医保中心的协助下将80万元的医保结算款转入法院已冻结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典型意义: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限制债务人进行财产转移,对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债权的依法及时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金州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申请,冻结了被保全人的医保结算款80万元,但由于医保结算款项的特殊性和结算业务冻结的实践操作限制,冻结医保结算款意味着暂停了被保全人的医保结算业务,不仅仅影响了该医院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行,也对住院患者报销结算造成了不必要影响,这种保全方式有悖于司法为民理念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精神,为此金州区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实现保全目的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开拓思路,平衡保障各方利益,通过变换冻结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保全公司正常运行及住院患者及时报销结算的影响,展现了司法智慧和法院担当,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下一步,金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初衷,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凝心聚力,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大连在线编辑张添强 来源:金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