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
根据相关调整,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根据相关调整,“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满后,双方须共同申请离婚
新的调整将带来哪些变化?今天上午,在京津冀三地婚姻登记培训班上,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婚姻登记程序调整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设置了离婚冷静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和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到期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自动撤回。
该负责人表示,离婚证要求离婚双方共同申请,并不是剥夺了离婚的“自由”。在以往规定中,也是要求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场。“离婚不是一个人的事,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因而要求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申请离婚证时双方必须到场。”
据介绍,离婚冷静期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冲动、“临时起意”式的草率离婚。该负责人表示,在许多离婚的案例中,有不少只是临时出现了矛盾,头脑一热就草草离婚。因此,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该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已联合全国妇联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婚姻登记机构专门设置结婚颁证仪式,把仪式纳入婚姻登记流程,从而增加婚姻的仪式感和家庭责任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推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责任编辑: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