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东营12月15日讯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马某与东营某超市因葡萄酒生产日期标注已过保质期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7日,原告马某在东营某超市购买两瓶拉图拉甘莫斯卡托桃红起泡葡萄酒,支付货款398元。两瓶酒的中文标签载明:灌装日期见瓶颈处(年/月/日),瓶颈处喷码为“L07/02/14”。原告以该葡萄酒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按照购买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3980元,并要求被告收回葡萄酒、退还购买款398元。经审理查明,该葡萄酒灌装日期即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7日。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7.3条: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当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故该院认定该葡萄酒的灌装日期标签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葡萄酒并未超出保质期,灌装日期标签存在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原告未证实该瑕疵存在对其造成误导的情形,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影响原告食用,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无其他法定、约定解除的情形,故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董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