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遭拒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原告胡先生诉称,2016年1月24日他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8月24日,胡先生的父亲驾驶该车在包茂高速行驶时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毁人伤,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将车辆拖回榆林。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以原告的父亲尚处实习阶段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
胡先生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并不知道该方面约定。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驶,故该约定于法有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履行保险义务,支付原告车辆保险赔偿金24.18万元及医疗费、拖车费、停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节规定,持实习证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被告方的保险范围内,且被告方已经告知了原告保险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就“实习司机”的概念、界定以及实习司机是否可以上高速路展开激烈辩论,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双方要求补充证据,法院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站不住脚
那么,保险公司的解释能站得住脚吗?12月13日,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四东说,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实习期驾驶人在驾车时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系安全带的会被处罚,驾驶证记分达到一定分值面临延长实习期或注销驾驶证,但不能就此认为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而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了驾驶人在实习期上高速驾车时,应当有三年以上相应资格的老驾驶人陪同,这并不属于实习驾驶人“禁止驾车”的情形,这是在承认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对实习驾驶人规定的一项义务,就是要找一个老驾驶员陪同指导驾车。违反这个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不记分。
李四东说,个别保险公司对实习期上高速驾车拒赔的理由正是引导了上述规定,并称保险合同有关于“不允许驾驶”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事故免赔的条款。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实习期驾车上高速无相应资格人员陪同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不允许驾驶”的情形。所以保险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不管是新版或老版的各类车险合同示范条款中,均未列明这种情况属于免赔情形。
李四东还解释,法条规定实习期驾车应当在所驾车辆上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难道说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就是“不允许驾驶”了?我国交通事故原因90%以上系交通违法行为所致,那么这些事故责任人因有违法都是“不允许驾驶”,都不能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了?那车主还买保险干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编辑: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