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日前已正式对外公布。5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受邀出席进行解读。
熊选国表示,《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公众参与等五大法定程序
熊选国介绍,《条例》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是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五大程序不是僵化流程
《条例》规定公众参与等五个法定程序具体如何操作?李明征会上表示,总体来看,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时间不能少于30天。此外,李明征指出,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这个意见负责。
至于上述五大程序是不是有顺序,李明征回应,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
规范程序可提高决策效率
有声音认为,如果要履行程序的话,效率必然受到影响。对此,熊选国表示要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考量效率。就某个具体重大行政决策来看,规范程序确实有可能延长作出决策的周期。但是从长远和整体上来看,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风险,这样可以保证决策在执行阶段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这样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决策效率。
此外,程序和效率虽然不是必然冲突的,但是如果程序过于繁琐,过于僵化,有时候确实也影响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程序的时候,把握好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本着这样的原则,一方面,我们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和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相适应,包括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法定程序等关键制度上,要注重时效性和针对性,要保证这个制度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编辑: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