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监察改革 清除监督死角

  来源:人民网佚名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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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国家监察制度顶层设计和重大政治改革。

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利于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国家监察制度顶层设计和重大政治改革。改革的推进,有助于建立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从诞生的那天起,中国共产党就特别注意维护自身肌体的纯洁性,通过拒腐防变机制建设,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早在1927年的中共五大,就曾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长期发展实践,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监督基本覆盖的监督格局已经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体制成效显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仅2015年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81.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3.4万件,立案33万件,结案31.7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

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中,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监察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存在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监察区域。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需要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具体而言,现行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难以覆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以及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存在监察盲区。同时,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足、行政监察程序不完善、监察手段有限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导致其功能难以最大限度发挥。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纪检监察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辽宁拉票贿选案,就显示出非党员贿选代表等成为行政监察的盲区。而在我国香港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反腐败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私营部门及其职员的监督并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愈来愈重视促进宪法实施与公民权利保护。这些经验,值得我们结合国情加以借鉴。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十八届六中全会也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并对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有效的监察机制不仅能够促进“禁于未然之前”,也能够实现“禁于已然之后”。探索建设一个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的综合性国家监察机关,将所有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全覆盖、无死角,并在推动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上发挥更大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将贡献有益的制度创新。(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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