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辞书,可以说是件满载着很多人成长记忆的特殊物件。它影响了亿万民众的语言生活,已成为中华文化的标志性符号,堪称“国典”。正因其家喻户晓的高知名度,市面上出现了冠以“新华字典”字样的多种版本的图书。近日,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将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40万元。昨天,这起涉及“国典”之争的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现场
200多本《新华字典》出庭
在法庭上,最为壮观的一幕就是花花绿绿铺满法庭地面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带到现场的200多本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其中仅原告一方就带来了160多本《新华字典》,这里包括了商务印书馆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个版本的《新华字典》,还有新中国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新华字典》。记者看到,在这本封面斑驳、页角卷边的字典上,“新华字典”4个字用的是繁体字,字典处处可见岁月的痕迹。而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虽然出版年头远比不上商务印书馆,但也带来了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这次《新华字典》家族的大聚会堪称史无前例。
记者注意到,两个出版社的《新华字典》放在一起,有些连封面图案设计都非常相近,很难看出区别。
原告
“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主张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原告方介绍,从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他们认为,说“新华字典”是商标是因为字典这一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商标的作用就是帮助消费者筛选对其有用的商品。消费者对字典好坏的判断比较困难,这时就高度需要依赖商标。
其次,几十年来,《新华字典》已成为伴随每一代中国人成长的常备权威工具书,同时还曾在诸多外事活动中作为礼物送给外方。这本小型汉语字典的特点是释义简明准确,非常适合中小学生、教师和文化初学者使用。“新华字典”在消费群体中具有非常大的使用规模。截至起诉前,《新华字典》的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据统计,在2010年至2015年,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另外,2016年4月“新华字典”还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被列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字典”和“最畅销的书”。“可以说,‘新华字典’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以及特有包装装潢权,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并导致市场混淆,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340万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禁止在辞书产品上使用和原告“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报纸、官方网站首页、新浪微博、天猫店铺首页等处发布声明。
被告
“新华字典”是通用名称
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说法,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新华字典”属于辞书通用名称。
他们指出,《新华字典》的著作权人不是商务印书馆,原告方只享有作为出版者的专有权,版权是属于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的。而且,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二版《新华字典》都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并不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从功能上讲,《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从属性上讲,《新华字典》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撰,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现在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基本完成,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后,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从而使“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成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就像是智能手机一样的通用名称。因此,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
被告提出,他们出版的以“新华字典”命名的辞书已通过我国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是正规出版的,这说明出版管理部门也不认为这是原告方独有的商标权。另外,目前市场上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而在两大智能手机操作系统Android及iOS的软件市场也存在大量第三方开发、发行的以“新华字典”为软件名称的电子辞书类产品,该市场已长期存在且已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显然,“新华字典”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辞书通用名称。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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